履行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依法保护国有资产
今年二月,我院民行科从本院自侦的一起案件中发现:江西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在原经理黄同任职期间,于一九九七年先后将单位的十八万元人民币借予南昌市某食品超市有限公司,该款至今未还。 根据这一线索,我院立即展开调查工作,在该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江西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的协助下,证实江西省通用建筑工程公司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为了保护国有资产,我院于二○○四年三月一日依法向该公司发出了检察建议书,支持和督促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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